教育惩戒“入规”只是第一步
据媒体报道,《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》日前发布,成为全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。《办法》共7章44条,除了规定学校有权自主招聘紧缺教师,实行校长负责制等内容外,最引人关注的是学生扰乱教学秩序,教师可对其进行适当惩戒。
教育惩戒历来是中小学管理的敏感区。面对学生违反纪律,做出不当行为,惩戒与否、如何惩戒以及怎样处理因惩戒不当而带来的后果,都是令学校和老师头疼的问题。而梳理全国或地方的法律法规,即使是2015年4月修订的《义务教育法》,也未对教育惩戒予以规定。教育部2009年出台的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》,虽规定“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,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”,但没有解释何为“适当方式”。
从这种角度看,此次青岛出台文件全面梳理中小学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,特别是明确在某些情况下,教师可以适当惩戒违纪学生,给了教育者一颗定心丸,有实际意义,在教育管理方面可谓一大突破,值得肯定。长远来看,此举将带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,像界定校园欺凌事件那样,尽早在全国范围内对教育惩戒给出更详细的界定和操作细则,给学校教育管理以实实在在的帮助。
教育惩戒的确不能羞羞答答,欲说还休,或者避而不谈。作为日常教育教学的一部分,教育惩戒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必要之举,但惩戒既不能失之于严,也不能过于宽泛,应该把持好一个度,追求精准化。在中国,由于没有完善而明确的教育惩戒细则,学校和教师对个别扰乱教学秩序学生的处理往往比较随意,要么是不敢惩戒学生,听之任之,要么惩戒过重,方式不当,使原本帮学生认识错误的教育惩戒变了性质。
相对而言,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很值得借鉴。上世纪90 年代,美国政府为打击校园暴力,出台了相关规定,对学生违规行为的管理更加规范。美国各州亦先后颁布若干政令,对特定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明确处罚原则。仅对学生的惩戒就分为9个层次,从训示、剥夺权利、留校、学业制裁,到短期停学、长期停学、惩戒性转学、在家教育、体罚,绝不是随随便便,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。遇到问题,学校和老师照方抓药即可,省却很多不必要的麻烦。
其实,做好教育惩戒的宏观、中观和微观规定,是真正依法治教、依法治校的体现,也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必要内容。而今的学生尤其是00后一代,自主意识越来越强,有一定的维权观念,对教师不恰当的教育惩戒会本能抵触,这就要求教育惩戒不能没有依据,要做好细节打磨,因地制宜,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后,力求学校、家庭与社会有共识,师生都认可,最终教育者施行惩戒时无后顾之忧,被惩戒者也心服口服。
还应认识到,进入互联网时代,教育情势越来越复杂,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将面临不小的挑战。仅靠以往的管理经验,或者过于宏观的规定,无助于落实教育惩戒,也不能有效处理因惩戒不当所带来的问题。因此,如何以法治或制度的形式,确定好教育惩戒的度,并加快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,是下一步亟须跟进和完善的问题。某种程度上,规定越完善,细节越清楚,教学秩序就越能得到保证,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教师和学生的权益。
(作者系本报记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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